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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367 时间:2023-12-04
关于民航生长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72号
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民航生长基金、旅游生长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五、除本通知划定外上述3项政府性基金的详细征收使用政策根据现行划定执行。
关于民航生长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72号
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民航生长基金、旅游生长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五、除本通知划定外上述3项政府性基金的详细征收使用政策根据现行划定执行。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优化民航生长基金使用偏向将民航生长基金重点投向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公共领域逐步退出竞争性和市场化特征显着的领域;将航空物流体系建设纳入民航生长基金津贴规模;不再对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和运营予以补助。
2020年12月31日
三、优化旅游生长基金使用偏向将国家全域旅游示范项目、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纳入旅游生长基金津贴规模。
六、请相关部门和地方切实增强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和使用治理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划定实时组织实施政策执行情况年度绩效评价事情并将评价陈诉在次年5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民航生长基金、旅游生长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停止日期另行明确。
财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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